订结婚以后分手了,送出去的彩礼要回获法院支持!幸福的婚姻是男女年轻人的梦想,但当感情不再时,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总是比较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重视法律的严肃性,又要重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旺茂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了一块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9年,原告刘某与被告莫某在广东工作期间相识相恋。2020年12月,刘某与莫某订婚,并向莫某给付15万元彩礼。此后,莫某到刘某家里生活,与刘某一同经营一家奶茶店,但二人一直未举行结婚典礼或办理结婚登记。
伴随两个人的深入知道,二人之间的矛盾愈加多,争吵也愈发不可调和。2023年1月,莫某与刘某断绝关系后返回自己家里生活。同年7月,刘某诉至法院需要与莫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全部彩礼。
博白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觉得,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只有在附条件收获时生效,所附条件未收获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所附条件未收获,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为刘某与莫某从未举行过结婚典礼,亦没办理过结婚登记,莫某应当向刘某返还彩礼。但因为莫某长期参与刘某一家的生产生活,因此在确定返还数额问题上,结合双方一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为订婚支出的合理成本、妇女权益保护与当地风俗习惯等原因综合考虑,酌定莫某返还82000元给刘某。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在国内农村区域较为容易见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需要退还彩礼,但因恋爱期间彼此之间情感与各项付出没办法衡量,应结合双方的实质状况妥善处置婚约财产纠纷对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具备积极意义,可以有效彰显司法的温度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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