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医保已经垫付的医疗成本,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倡导赔偿。第一种建议觉得,该医疗成本受害人不可以再行倡导赔偿。第二种建议觉得,该医疗成本受害人可向侵权人倡导赔偿。第三种建议觉得,处置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疗保险和侵权人的赔偿不可以兼得;二是侵权人不可以因受害人享有医疗保险而减轻赔偿责任。大家赞同第三种看法。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规范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可以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假如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保机构没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公告本案的诉讼状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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